
員工服務
失業保險

**失業救濟金的條件
1、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,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;
2、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
失業保險的待遇標準
1、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,**失業保險金的期限*長為12個月;
2、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,**失業保險金的期限*長為18個月;
3、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,**失業保險金的期限*長為24個月;
4、重新就業后,再次失業的,繳費時間重新計算;
5、失業保險金的標準,按照低于當地*低工資標準、高于城市居民*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,由政府部門確定。
失業申報時間
單位應當自與員工協商解除15日內并停保向統籌地區勞動
保障行政部門失業科提出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